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河南省涂料行业协会章程

发布:河南省涂料行业协会 浏览:1123次

第一章  总则

第一条 本会的名称: 河南省涂料行业协会;英文译名:HENAN COATINGS ASSOCIATION;缩写:HNCA。

第二条 本会的性质:本会由河南省内涂料行业从业单位自愿组成的全省性、行业性、非营利性社会团体。

第三条  本会的宗旨: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,根据中国共产党党章的规定,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,开展党的工作,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。

本会遵守宪法、法律、法规和国家政策,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,遵守社会道德风尚,不损害国家利益、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其他组织和公民的合法权益。

推动河南涂料行业健康发展,促进河南涂料行业走向繁荣。

第四条 本会接受相关行业指导单位河南省住房城乡建设厅、登记管理机关河南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。

第五条 本会的住所:河南省新乡市。

第二章  业务范围 

第六条  本会的业务范围:宣传政府政策,制定行规行约,开展行业调查,组织交流合作,培训咨询等活动

具体为(一)接受政府委托,制定全行业在各时期的发展规划,对本行业生产经营、科研状况进行调查研究,为政府制定产业政策提供依据,为企业经营决策提供引导和服务;

(二)协助政府加强行业管理,促进企业间的联系与合作,在企业生产、技术、产品和市场等方面进行协调,组织企业进行先进经验的交流和总结,提高行业的地位和影响力,推动行业技术进步与繁荣;

(三)代表全行业的共同利益,向政府及社会各界反映企业的共同愿望和要求,争取获得政府支持和帮助,为企业解决实际问题;

(四)制定行业规定,建立行业自律机制,保护行业公平竞争,维护企业合法利益;

(五)采取多种形式开展行业技术研讨及培训,推广高新技术产品、名牌产品和新技术成果,提高行业内企业的核心竞争力,联系、帮助、协调解决行业企业在技术、信息等方面出现的问题;

(六)组织企业举办和参加专业展览会、商务考察,与国内同行企业进行交流合作,帮助企业开拓市场,为企业生产经营创造良好的环境优势;

(七)为会员提供政策文件、市场行情、技术资料、信息咨询等服务,促进企业之间的交流与合作;

(八)组织市场开拓,发布市场信息,编辑专业刊物,开展行业调查服务;

(九)解决会员之间、会员与非会员之间、会员与消费者之间的争议问题;

(十)代表行业内相关经济组织提出反倾销调查、反补贴调查或者采取保障措施的申请,协助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完成相关调查,组织协调行业企业参与反倾销的应诉活动;

(十一)接受与行业有关政策的论证咨询,提出相关建议,维护会员和行业的合法权益;

(十二)参与国家、行业、地方标准的论证,经批准制定和发布团体标准,建立规范行业和会员行为的机制;

(十三)组织会员学习相关法律、法规和国家政策;

(十四)开展行业协会宗旨允许的业务,办理政府及其职能部门授权或者委托的其他事项、企业依法委托的事项。

第三章   会 员

第七条 本会的会员为单位会员。

第八条  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,必须具备下列条件:

(一)拥护协会章程;

(二)愿意加入协会,参加协会组织的活动;

(三)在河南省地域内依法注册并与本行业相关的单位。

第九条 会员入会的程序是:

(一)提交入会申请书;

(二)提交有关证明材料,包括:入会申请表、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;

(三)由理事会讨论通过;

(四)由本会颁发会员证。

第十条 会员享有下列权利:

(一)选举权、被选举权和表决权;

(二)对本会工作的知情权、建议权和监督权;

(三)参加本会活动并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;

(四)入会自愿、退会自由。

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:

(一)遵守本会章程和各项规定;

(二)执行本会的决议;

(三)按规定交纳会费;

(四)维护本会合法权益;

(五)完成协会交办的工作;

(六)向本会反映情况,提供有关资料。

第十二条 会员如有违反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行为,经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,给予下列处分:

(一)警告;

(二)通报批评;

(三)暂停行使会员权利;

(四)除名。

十三条 会员退会须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;不能交回会员证的,在本会宣传平台上宣告作废。

第十四条 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自动丧失会员资格:

(一)一年不交纳会费;

(二)一年不参加本会活动;

(三)不再符合会员条件;

(四)丧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。

第十五条 会员退会、自动丧失会员资格或者被除名后,其在本会相应的职务、权利、义务自行终止。

第四章 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、罢免

第一节  会员大会

第十六条 会员大会是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,依照国家法律、法规和协会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。其职权是:

(一)制订或修改章程;

(二)选举和罢免理事;

(三)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;

(四)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;

(五)决定名称变更和终止事宜;

(六)审议决定其他重大事项。

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每届5年。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,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,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。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。

本会召开会员大会须提前15日将拟任负责人人选及会议的议题向会员公示,公示期为7天。

第十八条 理事会或者本会1/3以上的会员提议,应当召开临时会员大会。

第十九条 会员大会须有2/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,具备下列条件方能生效:

(一)制定修改章程,决定更名和终止事宜,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,须经到会会员2/3以上表决通过;

(二)选举理事,应当由得票数多的候选人当选,且得票数不低于总票数的1/2(等额选举不低于1/2,差额选举不低于1/3);

(三)其他决议,须经到会会员1/2以上表决通过。

二十 下列事项,应当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:

(一)制定和修改章程;

(二)选举和罢免理事;

(三)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。

第二节  理事会

第二十一条 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,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工作,对会员大会负责。

理事人数不得超过会员总数的1/3。

第二十二条 单位理事的代表由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担任。单位调整理事代表,由其书面通知本会。 

第二十三条 理事会的职权是:

(一)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;

(二)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、负责人,讨论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。

(三)确定法定代表人人选;

(四)决定名誉职务和人选的设立、撤销;

(五)研究审议换届工作事宜,筹备召开会员大会;

(六)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;

(七)决定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、实体机构的设立、变更和终止及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设立、撤销;

(八)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;

(九)审议重大业务活动、大额财产处置以及重要涉外活动。

(十)制定内部管理制度。

第二十四条 理事会每届5年。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,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,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。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。理事会与会员大会任期相同。

第二十五条 理事会会议须有2/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,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/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。理事因特殊情况不能到会的,可书面委托一名代表参加会议并行使表决权。

第二十六条 理事会选举常务理事、负责人,应当由得票数多的候选人当选,且得票数不低于总票数的2/3。

第二十七条 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,情况特殊的,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。通讯会议不得决定负责人的调整。

第三节 常务理事会

第二十八条 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。常务理事会从理事中选举产生,人数为理事的 1/3。在理事会闭会期间,常务理事会行使理事会第一、五、七、八、九、十、十一、十二项的职权,对理事会负责。

常务理事会和理事会任期相同。

第二十九条 常务理事会会议须有2/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,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/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。常务理事因特殊情况不能到会的,可书面委托一名代表参加会议并行使表决权。

第三 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,情况特殊的,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。

第四节  负责人

第三十一条  本章程所称本会负责人,是指本会的会长(理事长)、副会长(副理事长)、秘书长。

第三十二条 本会负责人总数为5-13人。负责人从常务理事中选举产生,且须具备下列条件:

(一)坚持党的路线、方针、政策,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;

(二)在本会业务领域和活动地域内有较大影响;

(三)秘书长为专职,负责人年龄不超过70周岁;

(四)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;

(五)能够忠实、勤勉履行职责,维护本会和会员的合法权益;

(六)本会的负责人不得具有近亲属关系;

(七)无法律、行政法规、规章和国家政策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。

第三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不得担任本会的负责人:

(一)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;

(二)正在或者曾经受到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;

(三)曾在被撤销登记、吊销《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》的社会团体担任负责人,且对该社会团体的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,或者曾在被取缔的社会团体担任负责人,自该社会团体被撤销登记、吊销《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》、取缔之日起未逾3年的;

(四)人民法院通过司法程序认定的失信被执行人。

(五)有法律、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。

违反前款规定选举或者任命的负责人无效。

第三十四条 本会负责人任期与理事会相同。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,须经会员大会2/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,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。

第三十五条 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。

法定代表人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。

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团法定代表人。

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:

   (一)召集和主持理事会、常务理事会;

   (二)检查会员大会、理事会、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;

第三十六条 本会被罢免或卸任后的会长,不再履行本会法定代表人的职权,由本会在会长被罢免或卸任后的20日内,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。

前任法定代表人无正当理由不予配合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的,经本会出示理事会决议及有关证据,可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。

第三十七条 副会长、秘书长协助会长开展工作,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:

   (一)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;

   (二)协调各机构开展工作;

   (三)提名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,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;

   (四)拟定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,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;

   (五)拟定年度财务预算、决算报告,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;

   (六)拟定内部管理制度,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;

   (七)处理其他日常事务。

第三十八条 本会会长办公会行使下列职权:

   (一)贯彻会员大会和理事会、常务理事会决议;

   (二)监督本会各项规章制度以及年度工作计划和年度财务预算的实施;

   (三)向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提出建议议题。

   会长办公会由会长、副会长和秘书长组成。会长办公会须经2/3以上组成人员出席方能召开,其决议须经到会人员2/3以上表决通过方为有效。

第三十九条 会员大会、理事会、常务理事会、会长办公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。形成决议的,应当制作书面决议,并由负责人审阅、签名。秘书处为理事会的常设执行机构,在理事会闭会期间,按照理事会的决议和协会章程履行职责。

第五节 监事

第四十条 本会设立监事。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,可以连任,但不得超过两届。

第四十一条 监事由会员大会选举、罢免。本会的理事和财务管理人员以及上述人员的近亲属不得担任监事。

第四十二条 监事行使下列职权:

  (一)列席理事会、常务理事会会议,并对理事会、常务理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和建议;

  (二)对理事、常务理事执行本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,对违反法律、行政法规和本会章程或者会员大会决议的负责人、理事、常务理事提出依程序罢免的建议;

  (三)检查本会的财务报告,向会员大会报告监事的工作和提出提案;

  (四)对负责人、理事、常务理事、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会利益的行为,及时予以纠正;

  (五)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、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;

(六)决定其他应由监事审议的事项。

第四十三条 监事发现本会开展活动情况异常,可以进行调查;必要时,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。监事行使职权所必须的费用,由本会承担。

第六节  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

第四十四条 本会在本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内,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分支机构,代表机构。本会的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是本会的组成部分,不具有法人资格,不另行制定章程,在本会授权的范围内使用冠有本会名称的规范全称开展活动、发展会员,法律责任由本会承担。

第四十五条 本会不设立地域性分支机构,不在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下再设立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。

第四十六条 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的财务由本会统一管理。

 

第五章 党的建设、廉政建设、诚信自律建设

第四十七条 本会根据《中国共产党章程》的规定,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,开展党的活动,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。经上级党组织批准,建立中共河南省涂料行业协会支部委员会。由本会秘书长担任党支部书记。本会为党支部开展活动、做好工作提供必要的场地、人员和经费支持。

第四十八条 本会严格执行社会组织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有关规定。

第四十九条  本单位实行诚信自律承诺制度,主动签署自律承诺书并向社会公开,强化责任落实,确保对社会承诺事项的兑现。

第五十条 本会于5月31日前报送登记管理机关,接受年度检查。

第六章 资产管理、使用原则

第五十一条 本会的财产来源:

(一)会费;

(二)捐赠;

(三)政府资助;

(四)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;

(五)利息;

(六)其他合法收入。 

第五十二条 本会财产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活动,不得在会员中分配。本会接受捐赠、资助,必须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,根据与捐赠人、资助人约定的期限、方式和合法用途使用,并向登记管理机关报告使用、捐赠、资助的有关情况。本会不得接受法律、行政法规以及违反社会公德的捐赠。

第五十三条  本会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确定财务制度、制定财务会计报告,健全内控机制,规范使用票据,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。 财产来源于国家资助或社会捐赠、资助的,应当接受审计机关监督。

本会财务收支全部纳入本会开立的银行账户,不使用其他组织或者个人的银行账户。

第五十四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。会计不得兼任出纳。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时,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。

第五十五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。

第五十六条 本会的全部资产及其增值为本会所有,任何单位、个人不得侵占、私分和挪用,也不得在会员中分配。

第七章  章程的修改程序

第五十七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,由理事会表决通过,报登记机关预审后,提交会员大会审议。

第五十八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,经会员大会到会会员2/3以上表决通过后,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。

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

第五十九条 本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:

(一)完成社会团体章程规定的宗旨的;

(二)自行解散的;

(三)分立、合并的;

(四)依法被撤销登记或者吊销登记证书的;

(五)由于其他原因终止的。

第六十条 本会自决定终止之日起30日内,在登记管理机关以及其他有关机关的指导下,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,并向社会公告。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。

第六十一条 本会经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。

第六十二条 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,在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,按照国家有关规定,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,或者捐赠给公益组织。

第九章  附 则

第六十三条  本章程经2023年3月10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。

   第六十四条  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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